1882年中国签订了三条协议,分别如下:

中朝订立《水陆通商章程》

光绪八年(1882)八月二十日,天津海关道周馥、候选道马建忠与朝鲜大臣赵宁夏、鱼允中在天津议定《中朝水陆通商章程》,规定:北洋、朝鲜互派商务委员驻汉城、天津,朝鲜人民在华受中国法律管理中朝自由捕鱼、自由贸易,互相往来,招商局船只定期在中朝间航行。

中法商订越事办法

光绪八年(1882)十月十七日,法国公使宝海到天津,与李鸿章商谈越南问题,提出先商边界及商务,并要求中国撤兵。十八日,李鸿章派马建忠与宝海商订越事草案三条:一、越南向中国进贡,中国撤兵,法国声明无侵占越南土地、损害越南主权之意二、越南开放保胜(黑旗军根据地)三、中越以红河为界,允许红河通航。十月二十二日,清廷批准这一草案,同意驻北圻清军后撤。

中法签订越事备忘录

光绪八年(1882)十月十八日,李鸿章派马建忠与法国公使宝海在天津商订了越事草案三条,即中国撤兵、通商、中法分巡红河南北。十一月十一日,李鸿章与宝海又根据以上协议,在上海签订了越事备忘录,拟定越南事宜三条:一、中国若从越南撤兵,法国则不侵占越南土地,不贬削越南国王治权二、开放保胜(老街)为商埠三、在云南、广西界外与红河中间之地划定界限,北归中国保护,南归法国保护。法国政府没有批准这一草约,并于光绪九年(1883)正月二十六日将宝海撤回。四月初九日,法国议会通过以五百五十万法郎作为远征越南军费。茹费理内阁派遣孤拔、波特等人先后率兵增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