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是参照商业银行法管理的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其具有独立的性质,业务范围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也是经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照样可以享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存款在50万元以内,即使信用社破产也全额赔付。
原创| 2022-10-10 10:52:07 |浏览:0
农村信用社是参照商业银行法管理的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其具有独立的性质,业务范围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也是经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照样可以享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存款在50万元以内,即使信用社破产也全额赔付。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于1992年7月25日通过、2007年9月28日修订,是一部适用于浙江省的地方性法规。
中文名称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
地区
浙江省
通过时间
1992年7月25日
修订
2007年9月28日
条例信息
(1992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村经济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运行、终止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尚未设立村经济合作社的,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行使。
村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村集体所有财产。
第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尊重和维护社员、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下同)的监督,协助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村经济合作社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
村经济合作社依法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保护管理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
(二)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组织各业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村经济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用地、交通、供水、供电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予以扶持,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民主、公正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进行股份制改革。
第九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经济合作社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做好村经济合作社设立、选举、运行、终止的具体指导和服务工作。
财政、金融、工商、质监、国土、建设、水利、交通、林业、科技、电力、供水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扶持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设立和终止
第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社员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集体资产。
第十一条设立村经济合作社应当召开设立大会。设立大会应当有十八周岁以上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过半数参加或者有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或者户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管会)成员、村经济合作社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监会)成员,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村经济合作社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职责范围
(三)社员资格取得、保留及丧失条件
(四)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五)组织机构及其选举和罢免、辞职的办法、职权、任期、议事规则
(六)财务管理、资产和收益分配
(七)章程修改程序
(八)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九)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免费向村经济合作社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证明书颁发、审验、变更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证明书主要记载村经济合作社名称、住所、社长、集体资产、组织机构、社员等基本情况。
村经济合作社凭证明书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账户、领购票据等。
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以其资产为限,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具体登记注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终止的,应当经社员大会应到社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者终止时,应当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七条户籍在本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村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
(一)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
(二)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的
(三)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四)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
(五)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八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
(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
(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除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社管会可以根据社员与本社集体财产关系提出收益分配的具体方案,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村经济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十八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
(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
(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
(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的社员组成,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行使职权。
社管会是社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管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长可以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长或者其他代表合作社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法定代表人。
社监会是社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对社员大会负责。社监会成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可以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村经济合作社可以设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经社员大会授权行使职权。
社员代表由社员大会在十八周岁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员代表可以与村民代表交叉任职。
第二十五条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社管会成员可以与其他村级组织领导成员交叉任职,但不得与社监会成员交叉任职。
第二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社员提议或者社管会、社监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修改章程
(二)讨论决定章程未明确的社员资格条件及保留、丧失社员资格的有关事项
(三)选举、罢免社管会成员和社监会成员
(四)听取、审查社管会和社监会工作报告
(五)讨论决定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和各业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七)监督财务管理工作
(八)讨论审议本社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八条社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三)组织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论证并提出投资决策方案
(四)拟订本社财务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和资产经营责任考核方案
(五)执行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
(六)负责日常社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社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
(二)监督社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监督社管会的职责履行及日常工作
(四)审查本社财务并向社员公布审查情况。
社监会主任或者社监会成员代表有权列席社管会会议。
第三十条社员大会选举、罢免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和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所作决定
农村信用社是参照商业银行法管理的地方性农村银行类合作金融机构,其具有独立的性质,业务范围是向农村、城镇人口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也是经银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照样可以享受《存款保险条例》的保障,存款在50万元以内,即使信用社破产也全额赔付。
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利有弊,这个过程需要结合中国农村的特定情况,考虑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循序渐进,谨慎操作。
土地自由流转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资本进入农村,通过大规模收购或租用土地,进行农业现代化和产业化,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二,农民的土地可以变成资本。这使得离开农村去城镇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获得补偿,有利于他们在城市安家立业。对于继续留在农村的农民,他们可以通过土地承包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分红收入。
第三,加快城市化进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流通权问题得到解决,一部分农民将离开农村,转变为城市人口,并为城市和工业发展提供充足、低廉的劳动力。
第四,农村宅基地改造为耕地、扩大耕地面积。农村现有的宅基地一般占地较多,随着农民转移到城市,他们的宅基地可以改造为耕地,这会缓解我国耕地资源紧张的情况。
第五,随着农民搬迁到城镇,城市化进程加快,将会推动房产、交通、医疗、教育及其他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在未来10多年内都可以继续确保经济高速发展。
同时,这一政策也将不可避免的带来一些弊端。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七个方面:
第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除近邻大中城市市郊或沿海发达地区的具有较大资产价值外,其他的多在偏远地区、甚至山区,且土地面积小,价值非常有限,比起农民在城市安家立业所需的资金而言是杯水车薪。所以,这一政策的主要受益者是城市市郊和沿海发达地区的农民,对大多数农民而言,利益比较有限。
第二,农民通过转让土地虽有现金收益,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一技之长,在城镇务工一旦失业,其赖以生存的土地也不复存在,将失去生活的退路。在给予他们相应的社会保障之前,将他们在农村生活的退路断掉,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在上世纪90年代和二十一世纪初的十几年中,虽然各种农业税费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农民收入较低,但整体依然稳定,就是因为有自己的土地,温饱问题有保障。一旦大量的农民失去土地,在城镇又失业、基本生活保障受到威胁的时候,将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第三,当资本进入农村收购土地和宅地时,考虑到基层官员中的腐败情况,一旦资本和腐败勾结,农村土地流转可能演变为资本与腐败的盛宴,在农村发起一场新的“圈地运动”,给农民和国家利益造成巨大损失。
第四,一旦企业主宰农业生产,农民失去土地、成为农业工资工人,将使他们失去自由安排农耕的权利,按农业企业的要求去农田里定点定时劳动,会打击农民自主生产的积极性。这也是当初“人民公社”的主要弊端。
第五,农产品价格将大幅上涨,损害城市居民的利益。当农业生产由农民各自进行,由于他们的生产分散没有规模、没有定价的权利,使得农产品价格可以长期按国家要求的低价收购。一旦农业土地和生产受资本控制,他们将形成一定的行业协会,利用自身的影响,左右农产品价格和供应,从而影响广大市民的“菜篮子”,增加通胀的压力。
第六,随着农业活动受企业控制,由于水稻、小麦等粮食生产成本高、收益低,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很多企业将会改变土地传统的粮田用途,转向水产养殖、牲畜养殖、水果、花卉、蔬菜等生产和加工。最近广为宣传的成功的农业规模经营无不都是这种模式。一旦这种农业模式大面积铺开,粮食生产会大幅萎缩。其结果将是拉高粮价,最终负担又转移到百姓身上。
第七,给城市带来压力。由于城市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教育等条件和规模的限制,人口的涌入会给资源本已紧张的城市带来压力,城市将更加拥挤,城市居民生活空间将进一步缩小。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自由流转有利有弊,这个过程需要结合中国农村的特定情况,考虑这一政策在实行过程中可能碰到的问题,循序渐进,谨慎操作。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减少农民在流转土地后的后顾之忧。同时,在农村基层加强村民社区自治,使农民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懂得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行使集体监督权。否则,不顾中国农村现状、照搬美国大农场经营模式,将会损害农民的利益,给国家和社会稳定埋下巨大隐患,也可能让“土地自由流转”以农业现代化之名,行资本“圈地运动”之实。
农村土地确权后是不能随便收回的。这是因为土地确权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政策而规定的,已经是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的,这是国家的大法,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收回己经确权的土地,否则那是违法和犯法的。
新农村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新农村文化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型的农民,农民的主动性、创造性是新农村建设的内因,新农村建设的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那么,如何促进新农村文化的建设呢 (一)废除城乡文化交流的制度性障碍,统筹城乡文化发展,加强城乡文化交流与融合。 一方面,要加强城乡文化交流,加快现代工业文明与传统农村文化的融合。人口流动可以促使城乡文明的碰撞与交流,这有利于冲击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改变农民的精神生活、价值观念,进而引发生产方式的巨大变革。而这种交流与碰撞得发生关键是需要政府打破限制城乡文化交流、人口有效流动的各种制度性障碍,构建城乡文化交流的机制和平台。另一方面,要根据城乡不同的文化需要,正确处理农村传统文化与城市现代文化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文化推广形式和推广运行机制来统筹城乡文化发展。在农村的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与碰撞中,把推广现代文明与发展农村特色文化有机结合起来,进行创造性地改造。 (二)强化政府文化职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新农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增加对农村文化产品的供给。 各级政府应从城乡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新农村文化建设,进一步强化政府的文化职能:政府作为文化产品的供给者,应加大对农村文化建设的财力投入和转移支付,用于文化建设的财政资金增量应向农村地区倾斜改变过去重经济、轻文化的政府职能,强化农村文化产品投入建立和完善政府农村文化建设监督制度,纠正农村腐朽陈旧落后的文化,传播积极向上的新农村文化,为新文化的传播培育良好的氛围和环境。 (三)大力发展和推广农业科技教育,向农村传播新知识、新思想、新技术,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综合素质。 农村文化不发达最主要体现在农民无法掌握与现代社会需要相适应的思想观念、知识文化和能力技能,从而导致生存、生活、社会适应能力跟不上社会发展和对社会发展的不适应。作为政府除了向农村地区教育投入倾斜外,为了缓解政府财政压力,还可以引导民间资本、非营利组织在农村发展教育事业,加大对农村基础教育得投入,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