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8月12日,对1976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后,由议会通过,即现行宪法。

同年10月生效,共4篇20章300条。

规定:葡萄牙共和国是民主的法制国家,将通过政治、经济、文化的民主化和基本生产资料的社会化,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

容许国有、私有和合作经济部门并存。权力机关是总统、议会、政府和法院。

总统和议会均由直接普选产生。

政府由总统任命,对总统和议会负责。宪法和法律均须议会通过。议会可在宪法颁布5年以后修改宪法,经全体4/5提议,亦可在任何时期进行修改。修改案由议员提出,须经全体议员的2/3多数通过。总统不得拒绝该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