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是北方的,在我国的东北,是共和国的重工业基地,有着共和国长子之称,这里有美丽的北方海滨城市大连,有着中国的重工业城市沈阳,号称东方鲁尔,钢铁之都鞍山市,煤炭之城抚顺市,辽宁省在体育,艺术,科技,等领域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人才。
原创| 2022-10-10 10:44:12 |浏览:0
辽宁是北方的,在我国的东北,是共和国的重工业基地,有着共和国长子之称,这里有美丽的北方海滨城市大连,有着中国的重工业城市沈阳,号称东方鲁尔,钢铁之都鞍山市,煤炭之城抚顺市,辽宁省在体育,艺术,科技,等领域为国家输送了大批人才。
简介:奋进中的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建于1949年,是一所以工为主,以工程技术见长的国家重点大学。1978年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1996年经国家教委批准由原阜新矿业学院更名并升格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2012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建学校,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确定为国家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小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学科门类齐全,学科专业实力较强。学校现拥有工学、管理学、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教育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设有24个学院、67个本科专业,其中国家级特色专业8个,省级特色专业30个,覆盖地矿、能源、冶金、机械、电力、电子、通信、建筑、交通、土木、市政、水利、环保、金融等国民经济所有行业领域。学校1981年被批准为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获准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有条件接收留学生单位之一,1999年被批准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建有矿业工程、力学、测绘科学与技术、安全科学与工程4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拥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4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44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7个工程硕士学位授权领域,以及得工商管理硕士(MBA)、工程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拥有安全技术及工程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个辽宁省一流特色学科、7个省级重点学科。目前,在册学生4万余人,其中全日制在校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留学生3.1万人。 教学科研设施完善、学习生活条件优良。学校建有阜新校区中华路校园、玉龙校园和葫芦岛校区龙湾校园,占地4240亩,其中阜新校区占地1900亩、葫芦岛校区占地2340亩,校舍建筑面积73万平方米。阜新校区建在契丹文化发源地、玉龙故乡——辽宁省阜新市,京沈高铁即将建成通车,从这里到沈阳只需半个小时,到北京只需2个小时,在阜新校区可以领略到的草原文化,感受纯朴的民风和校园的古朴厚重。葫芦岛校区建在渤海之滨、首山脚下,关外第一市——辽宁省葫芦岛市,这里距离海边只有2公里,气候宜人,交通便利,在葫芦岛校区可以领略到海洋文化,感受校园的现代气息和大气磅礴。学校建有力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6个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矿山液压技术与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安全生产技术基础研究中心、国家煤矿开采与安全技术创新服务平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辽宁省重大科技平台、13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0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6个省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11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及煤炭行业和省级协同创新中心。这些教学科研平台全部向学生开放,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全天候的科技创新实践服务。 师资力量比较雄厚,教学科研能力较高。建有一支德才兼备、富有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1700余人,拥有双聘院士4人、长江学者4人、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1000余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授900余人。有1个国家级教学团队、11个省级教学团队、5个辽宁省高校创新团队2名教师被确定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名教师被确定为辽宁省“院士后备人选培养工程”第二批人选,5名教师被确定为辽宁省攀登学者,9名教师被确定为辽宁特聘教授。一批教师分别被确定为省部级学科学术带头人、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家评审组成员、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国家煤炭工业技术委员会委员、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辽宁省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委员及各类学会与学术期刊编委会委员。 人才培养理念先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学校作为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坚持脚踏实地、面向基层、面向实践的人才培养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同发展,以培养诚朴求是、博学笃行,具有国际视野和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着力加强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和实践,不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全面开展合作教育,培养学生朴实无华、坚韧顽强、无私奉献的“太阳石精神”和应用创新能力,努力追求社会责任感强的质量、社会适应能力强的质量和发展后劲足的质量。学校开展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与学模式改革,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加大学生参与度,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2006年,学校以优秀成绩通过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近年来,学校先后有80余项教学成果获国家和辽宁省优秀教学成果奖。学校创立的“以企业真实问题为载体,将校企协同贯穿于培养全过程”的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不仅惠及每一名学生,而且还获得2014年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全国1200余所普通本科高校共有452个项目获奖。 科技创新能力较强,社会服务水平较高。学校积极转变科技发展方式,创新发展模式,建立了“顶天立地”的科技发展方式,着力打造国家能源领域重要的科技创新基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科技实力和竞争力在辽宁省工科院校中排在首位。学校与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的数百家大型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和技术联盟。2008年以来,先后承担国家科技攻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973”计划、“863 ”国家高新技术等各类科研课题3500余项,240余项成果获得国家和省部级奖励,先后有4项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年度科技经费3亿余元,拥有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在矿山灾害治理、安全技术与工程、测绘科学与工程、管理科学与工程、机械制造等研究领域形成了明显优势和突出特色,在冲击地压预测与防治、煤炭自燃火灾防治等许多研究领域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学校连续组织参加了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多次获得“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优秀组织奖”先后举办国际矿山测量协会第十二届大会、现代采矿与安全国际学术会议、中俄矿山深部开采岩石动力学高层论坛、国际测绘与地球空间信息研讨会等百余次国际学术会议和全国学术会议,具有较高的学术声誉和国际知名度。 坚持开放办学,对外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学校与神华集团、中煤能源集团、中平能化集团、大同煤业集团、山西焦煤集团等一批国内大型企业签订了实质性校企合作协议,与阜新、朝阳、营口、铁岭等市签订了市校共建合作协议。拥有国家安全培训一级资质、全国煤炭行业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一级培训资质和全国煤炭行业经营管理干部工商管理培训资质。在省内高校中率先成立了教育发展基金会,拥有董事会单位120家。学校与俄罗斯、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南非、日本、越南等四十多个国家的数百所高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友好合作关系,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领域开展了密切的合作。与美国劳伦斯科技大学合作开办“3+2”硕士联合培养项目、与澳大利亚斯威本科技大学合作开展“2+2”本科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学校鼓励毕业生赴海外高校学习深造,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申请中俄政府奖学金项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 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较强。学校于2008年被教育部确定为全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高校,2009年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施高校,2014年荣获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先进单位。学校针对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建立了大众化教育背景下本科生课外科研训练和创新性实践模式,即以创新项目为牵引的训练全过程模式、以职业素养为导向的训练全参与模式、以科技竞赛为载体的训练全覆盖模式、以专业实践为基础的文科训练模式、以专业强化为目的的递进模式。各类创新性训练计划覆盖全部学生,每年在全国和省级各类科技学术竞赛中,有近千人次获奖。自2006年开始,学校创造性开展了课外综合教育改革,形成了“主题思想教育、课外创新教育、专业实践教育和人文艺术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双嵌入素质拓展学分模式,成功打造了学生第二成绩单。每年开展各类素质拓展活动1000余项,多彩的精品学生活动为学生良好个性发展提供广阔空间,校园民族舞蹈大赛、大学生英语辩论赛、校园十佳歌手大赛等校级精品赛事为学生搭建了展示才艺的舞台。我校大学生中国梦宣讲团,被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评为“第三届全国高校十佳学生标兵社团”,这是辽宁省高校历史上唯一获此殊荣的学生社团。我校学生孙捷夫、宋晓龙于2011年和2013年分别获得第七届、第八届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每届只有30名本科生获奖。校团委连续两次被共青团中央授予“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光荣称号,是辽宁省第一家两次获得该称号的高校。《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教育报》《辽宁日报》等主流媒体多次宣传报道我校课外育人工作经验。 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就业层次较高。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连年达95%以上,始终位居全省高校前列。学校教务处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校优秀教务处2000年和2009年,学校连续两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2010年被教育部评为“全国首批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50强”2013年12月,学校作为唯一一所本科院校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上介绍就业工作经验先后多次荣获辽宁省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学生毕业后纷纷被国内500强企业选聘,或者考取“985”“211”高校研究生,或者考取公务员,或者投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洪流……,广大毕业生传承朴实无华、坚韧顽强、无私奉献的“太阳石精神”,以脚踏实地、吃苦耐劳、勇于实践、团结协作、甘于奉献的特点,赢得了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欢迎,受到了社会的好评。 栉风沐雨,春华秋实。辽宁工大以其优良的学风和校风,多次被辽宁省政府、省教育厅授予“文明单位”、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安全文明校园”、“优良学风校”等荣誉称号。建校67年来,已向国家输送了12万名各类人才,学校已成为培养科学家、企业家、政治家、高素质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摇篮。在12万名校友中,有10余名校友先后当选为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和中纪委委员有国务院副秘书长,有数十名国家部委领导、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有5名校友被遴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和长江学者,有30余名校友担任国内知名大学校长、党委书记,其中有3位校友正担任“985”、“211”大学校长有一大批校友担任国有或民营大中型企业掌门人。 伟大的时代赋予崇高的使命。辽宁工大人正以昂扬的斗志、豪迈的情怀、创新的精神,坚持创新发展、科学发展、特色发展、内涵发展、可持续发展,向着工大梦想不断进发! 获得荣誉
辽宁省,简称“辽”,取辽河流域永远安宁之意而得其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沈阳。辽宁省位于东北地区南部,介于北纬38°43'至43°26',东经118°53'至125°46'之间,南濒黄海、渤海二海,西南与河北接壤,西北与内蒙古毗连,东北与吉林为邻,东南以鸭绿江为界与朝鲜隔江相望,总面积14.8万平方千米。
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执法执勤用车以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统一管理、经济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
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机构和人员变化情况等核定编制,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定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公务用车在满编情况下,一般不允许接受上级配发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接受的,按照职能分工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先行接受车辆,保障工作需要,待单位老旧车辆报废后,及时纳入编制管理。
本单位车辆未空编之前,不得购置新车。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政策核定。
第六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务用车配备更新申请进行审批,编制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的,可以更新:
(一)购置时间满8年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时间满6年的
(二)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的。
能够满足一般公务出行的,应当继续使用。
公务用车配备更新标准为:
(一)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二)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三)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四)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五)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得超过18万元。
上述配备标准应当根据公务保障需要、汽车行业技术发展、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党政机关应当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每年配备更新的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应当按照规定达到一定比例并逐步扩大配备比例。
各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得向下级单位配发车辆或者印发文件要求下级机关配备车辆。确因工作需要下拨车辆的,必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购置经费渠道合法合规
(二)车辆符合规定的配备标准
(三)下级单位接收车辆后符合编制要求。
接受中央国家机关向辽宁各地区各部门配发车辆的(包括文件要求配备车辆的),按照职能分工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未履行报批手续的不得接受上级机关配发车辆(或者配备车辆)。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新购公务用车后,或者接受上级部门调配车辆后,提供购车审批手续、购车凭证及相关调配手续。购置、配备车辆单位需持相应批复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未报本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不予登记。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符合公安部门有关警用车辆管理相关规定。
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需要超出规定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必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工作需要,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越野车不得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公务用车配备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新能源汽车,以享受财政补助后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七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采购单位根据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八条 驻地行政区域外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离退休老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由各部门集中管理,可在本部门内部统筹使用特殊情况,服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征集使用。下列情况可以使用公务用车:
(一)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或者紧急会议、大型活动等公务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由各级领导干部带队、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公务接待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取送相关职能部门督查暗访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公务出行。
(二)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明确的可以使用公务用车的公务出行。
(三)其他特殊公务出行。
普通公务活动不予配备实物车辆。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公务人员行政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社会化方式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
执法执勤车辆按照规定用于侦查、办案、监察执纪、稽查、税务征管等。严禁将执法执勤车辆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按照规定用于搭载专业技术装备,用于技术侦查、检测监控、通讯指挥、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殊工作任务。
第九条 公务用车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报废
(一)达到国家规定强制报废年限的
(二)排放标准不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
(三)维修保养后三次年检达不到使用要求的
(四)因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严重毁损、经权威技术鉴定机构鉴定确实没有使用价值的
(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车辆状况确定报废年限。
第十条 公务用车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公开拍卖、向国产汽车品牌经销商置换或者由厂家回收、调剂、报废(或者报损)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应当实行平台集中管理、集约使用。
(一)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调研督查用车、政务接待用车、行政综合执法用车、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车辆全部纳入省公务用车管理平台管理。
(二)平台管理的公务用车统一加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车辆调度、轨迹监控、费用结算和日常管理全程信息化和自动化,确保车辆运行全过程可监控。
(三)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和其他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他公务用车必须喷涂统一标识。
(四)公务用车应当逐步过渡为统筹调度使用,各部门通过平台申请使用车辆,费用按照标准内部结算。
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门根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制的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公务用车主管部门预算。
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统筹安排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党政机关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 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应当封存停驶。
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人员离开保障岗位后不得继续使用原岗位保障用车。
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以长期租用车辆等方式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未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严禁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不得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任何运行维护费用,严禁私车公养。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机动车行驶证)”制度,严禁使用假牌、套牌或者借用、挪用号牌。
驾驶公务用车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禁止逆行、随意变道或者掉头、闯红灯、超速行驶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和缴纳道桥通行费、停车费公务用车司乘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按照规定接受处罚。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加强监督检查,降低运行成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明确公务用车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处置以及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执行等情况纳入内部审计和政务公开范围。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使用、处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或者公示相关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公务用车管理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在财务监督和专项审计中加强对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并将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注册登记等业务,定期与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交换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信息、使用状态等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的
(二)违规审批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三)违规审批未到年限更新公务用车的
(四)违规安排公务用车经费预算的
(五)有其他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监督职责行为的。
党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二)违反规定将公务用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三)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四)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五)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六)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七)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八)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九)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各民主党派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
本办法所称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界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解释,具体解释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29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目前无确切消息。关于禁售燃油车的未来计划,欧洲各国早有政策。早在2015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包括德国、英国、荷兰、挪威,以及美国18个州等在内的国家和地区,就组成了“零排放车辆同盟”,承诺到2050年,该联盟内国家将不再销售燃油车。
当然是辽宁面积大了,台湾面积大约3.6万平方公里,是中国第一大岛。但是辽宁面积大约是14万多平方公里,两者差的不是一点半点。
台湾省的面积和 是重庆市的一半,是辽宁省的三分之一!台湾面积本身就小,而且由于多山的地形可利用面积更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