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团结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基本政策,任何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平等团结的言行都是非法的。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列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本罪的犯罪构成有如下特点:客体,是指破坏我国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等不实之辞进行宣扬、挑唆、蛊惑,损害正常的民族关系,制造民族仇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故意(且多为直接故意)。 本罪是一种在破坏民族团结故意的支配之下,实施与之相应的犯罪行为,这种行为将会直接导致民族的仇视和冲突。因此,对于这一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予以惩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