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六级是大部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伤伤残等级对应的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当前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曾经规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该办法虽然已经废止,但基本原则仍然贯穿于现行法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