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意见对中小学师生比例制定了新标准,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以校为单位按班额核定调整为以县级为单位按教职工与学生之比核定。不同类别中小学教职工与学生比分别为——高中:城市1:13,县镇1:13.5,农村1:14初中:城市1:14,县镇1:16.5,农村1:18.5小学:城市1:19,县镇1:21,农村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