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英国政府通过了《英属北美法案》,同意在1867年7月1日成立加拿大自治领联邦政府。

在1867年,4个省份,安大略、魁北克、新斯科舍(新苏格兰)和新不伦瑞克,同意加入联邦政府,组成英帝国内的加拿大自治领。

到1910年,加拿大已经有9个省份(纽芬兰省是在1949年加入联邦的)。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Statute of Westminster 西敏寺法)扩大了加拿大政府自主权,包括外交。

英国国会在1982年 通过的《加拿大法案》把修改宪法的权力从英国国会移交给加拿大。